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对“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具体见下文,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更新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1】年【9】月【13】日9:30(含)至【2021】年【9】月【23】日17:00(不含)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将《产品说明书》中“理财产品合同”、“理财产品文件”、“产品合同”统一表述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将《风险揭示书》中“理财计划”统一表述为“理财产品”;
二、 《产品说明书》中的警示框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现调整为:
三、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平安理财对于产品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现调整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平安理财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四、 《产品说明书》中“三、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原表述为:
“1.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现调整为:
“1.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如下: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3. 申购及赎回的原则-第4)点”原表述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现调整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如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或“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
六、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原表述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本理财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申购、赎回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按照预约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期可赎回份额,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默认处理方式及赎回申请份额进行调整。”
现调整为: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七、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原表述为: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则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处理模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4)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5) 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的基金收益。
4) 以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与本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6)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理财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或非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下同),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八、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费用”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3.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现调整为:
“3.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九、 《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十、 《产品说明书》中“十一、其他重要事项说明”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2.理财产品协议违约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协议,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协议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届时该仲裁机构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 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 《产品说明书》中“十二、特别提示”原表述为: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理财之间的理财产品协议。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销售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销售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或投资者经理咨询。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向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或投诉。平安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的,投资者可通过95511转3(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官网:http://bank.pingan.com、口袋银行APP、个人网银“在线客服”入口)、
[email protected](服务邮箱)等方式或通过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平安银行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十二、 《风险揭示书》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损失,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其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十三、 《风险揭示书》中“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原表述为: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现调整为: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如投资组合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十四、 《风险揭示书》中“4.流动性风险”原表述为: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现调整为: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约每【3】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申请。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十五、 《风险揭示书》中“14.关联交易风险”原表述为:
“14.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存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会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降低关联交易风险。”
现调整为:
“14.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十六、 《风险揭示书》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的《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签署本揭示书、《销售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平安理财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现调整为:
“《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十七、 《风险揭示书》中“确认函”原表述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合同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销售服务机构在合同文件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现调整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销售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及上述条款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及全部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10日